校园服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2.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部

3.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4.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5.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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