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服务

长春人文学院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吉林省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管理机构、教学、教辅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下文均简称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教学、科研、实践、管理、服务、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得生产活动不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不造成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档案资料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从而保证学校各项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内容涉及学校教学、实验、消防、交通、房屋设施、基建、后勤保障和服务等方面。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行政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学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校长、党委书记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督促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党委书记)履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职责,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业务)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校长、党委书记共同担任,委员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保卫处。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检查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安委会下设以下十个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分别在相关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小组

 

副组长:解克兢

 责:

1.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指导,同时监督检查意识形态工作。

2.负责制定学校宣传思想工作任务和措施,制定舆情工作预案,指导理论工作、新闻出版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宣传及舆情工作、互联网舆情监管和对外宣传工作;

3.加强对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的建设和管理等,把握正确导向,加强对网上网下思想舆情的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4.严格执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批和监督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长:刘  涛

副组长:邹大为

成  员:学校有实验室、剧场的教学、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

责:

1.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决策部署;

2.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实验室规章制度的落实;

4.全面监督检查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项目安全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安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以及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和处置等;

5.监督检查实验室所对实验动物按规定进行检疫、饲养、管理、使用和处置等事宜;

6.组织、协调并参与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7.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8.加强实验室环境安全防护条件建设及师生个人防护装备等保障工作;

9.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三)后勤安全工作小组

长:刘  涛

副组长:张琦岩

成  员:马大伟 钟华公 王  铮 刘晓丹

责:

1.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后勤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要求,对后勤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学校饮食、水源、电气、修缮维修、自然灾害(如防汛、雷击、滑坡、地震等),管辖区内的防火、防盗等涉及后勤服务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对特种工种、餐饮服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教学和场馆管理服务等所属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4.负责对责任区的教学、办公、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使其符合教学等活动的安全要求;

5.负责所辖各类公寓楼内安全,包括消防、公共卫生、公物、水电维修等服务和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住宿安全;

6.负责学校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包括校园绿化、环境卫生与保洁、水电暖维修、污水处理、校舍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

7.负责食堂的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细致的监督检查,使员工养成安全操作的习惯,确保厨房设备和设施的正确运行,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要加强厨房管理、生产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和火灾等事故预防环节,从食材原材料出入库入手,狠抓食堂各班组及人员的卫生控制,将饮食安全责任贯穿于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生产、销售等全过程,做到责任到人;

8.负责对学校电力电器设备、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以及防雷、防冻、防汛、防地震防火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修,处理维修包括消防管道在内的各类水管道的跑冒滴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9.负责所辖经营区域和场所的日常管理、运营投入和后期监督,确保场所及相关设施等符合消防等安全标准,相关商品等达到国家质量要求标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10.对于负责实施的小型修缮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好校内外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沟通等工作,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11.定期排查和治理责任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隐患;

12.配合做好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13.负责校舍安全相关工作。

(四)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小组

长:付宏政

副组长:钱明锐

职  责:

1.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治安、消防和交通等方面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对学校的治安、消防、交通及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督促落实校内各单位落实学校《长春人文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交通方面的规章制度;

3.制定有关治安、消防、校园交通及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完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

5.组织或参与学校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隐患整改;

6.积极参与突发安全事件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

7.做好涉及治安、消防、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五)学生安全工作小组

长:付宏政

副组长:姜  剑 寇雅楠 李贺男

责:

1.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学生安全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学生及各类学生社团活动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学生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3.负责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各类学生社团的审查、审批和日常活动安全管理;

5.负责监督管理学生安全行为日常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查处学生违章违纪行为;

6.做好学生的正面教育,管理和疏导工作,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自觉遵纪守法,积极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7.负责做好日常、节假日、敏感事件节点等学工系统带班、值班和学生安全与稳定工作;

8.配合做好学生相关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等

9.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六)教学与科研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吕英华 宫春艳

副组长:张俊姝 陈桂芬

责:

1.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师生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对师生在教学、科研活动中的安全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师生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3.积极做好在教学、科研过程中安全事件的处理与善后工作;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教学、科研安全事件的调查。

(七)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小组

长:刘  涛

副组长:马大伟

责:

1.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基建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对学校基础建设、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学校基础建设、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在签订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合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责任;

4.严格落实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

5.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项目的施工安全;

6.配合做好有关基建施工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工作等。

)卫生防疫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刘  涛

副组长:吕宪波

责:

1.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卫生防疫等方面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传染病的防控,对师生在校期间的卫生防疫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师生卫生防疫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3.严格消毒灭菌隔离制度,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

4.发现传染病患者立即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期间,认真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综合防治措施;

5.加强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6.配合做好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工作等。

)校车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刘  涛

副组长:王守成

职  责:

1.负责学校通勤车辆和公务车辆的安全运行;

2.组织制定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有关责任人监督执行;

3.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确保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十)网络信息化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刘  涛

副组长:张明超

职  责:

1.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有关问题,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相关政策,推动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学校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2.掌握校内各单位和用户的相关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加强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和个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签署安全责任书;

4.制定和完善学校信息化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外事安全工作小组

 长:赵俊峰

副组长:房   曹旭光

 责:

1.加强外籍教师、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涉外安全事件的应对。

2.学校重点领域安全可根据实际成立专项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上述各工作小组根据职能分工落实相应的安全工作,组长和副组长如因单位人事调整或部门职能转变,则由调整后的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 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学校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定期向学校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成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与安全委会下设工作小组对接,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排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五)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本单位安全隐患;

(六)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组织本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配合安委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在涉密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和风险点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

(一)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调阅有关书面资料,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委会审批。

(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五)检查中发现本工作领导小组管理以外的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转交安委会和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  各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做出立即整改决定的,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校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各工作小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发现有单位未经批准或检查验收合格擅自启用(或开工)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出租或承租场地、设备的,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没有约定安全管理职责的按失职行为论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管理单位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安委会、各工作小组和各单位在职责范围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工作小组和分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及分管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二条  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安委会授权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提请有关单位给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安委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确定方面,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要求,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四)对已经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及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对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单位内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应当采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采取薪资降级、职务降级、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同时对因工作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责任主体,在履职评价、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其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也要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各单位或个人的问责由安委会组织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安委会会议通过后报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安委会及有关单位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人事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安委会办公室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征求安委会意见,以作为评奖评优、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长春人文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