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维护学校的正常治安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国家教委令〔1990〕1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提高学校整体安全防控水平,降低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率,为全校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及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学校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实行联防联治责任制,各院系、各教研部、机关教辅各单位均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管事、管人、管物、管安全,建立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
第六条 对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治安秩序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主管招商或租赁、承包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的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由学校主管基建工程的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治安管理。
(一)严禁在公共场所、寝室玩麻将;严禁以任何形式、手段进行赌博活动;严禁酗酒、吸毒、聚众打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行为。
(二)严禁翻越、破坏校园围栏。
(三)严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四)不得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
(五)严禁在校内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从事非法传销、张贴广告、散发传单等活动。
(六)校内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不得从事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学生不得私自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寓领导同意。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如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庆典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须经驻地公安机关批准。
(九)禁止将宠物带入校园,不准在校内饲养宠物。
(十)非经学校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发放传单,不准进行或变相进行营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经过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必须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校园周边50米以内禁止摆摊设点经商活动。
(十一)未经公安机关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和静坐活动。
(十二)学校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不许违反国家法律,在校内搞传教活动。
(十三)师生员工不得参加“***************************”及其他邪教组织、非法团体及其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十四)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张贴、散发带有反动性、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正当权益的宣传品。
(十五)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摆放展板,应事先经学校宣传、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规定时间收回。
(十六)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向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并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车辆数、时间、地点、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十七)单位和教职员工,不准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保险柜有存款的,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没有规定限额的,存放现金不准超过五千元。
(十八)学校干部值班应做到按时到岗,认真负责,不漏事、不误事、不瞒事,加强对各楼宇值班及校园周边的检查、巡查;遇有各种突发、应急事件,值班人员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九条 出入校门管理。
(一)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外单位进入校园办事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校门出入管理规定。
(二)机动车出入校门凭通行证放行,无通行证机动车进校门须登记,自行车出入校门下车推行。
(三)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保卫处批准。
(四)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
(五)未经批准,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内运动场馆活动。
(六)携带物品出校门的,须持有物品放行单或相关单位的证明,并自觉接受执勤人员检查。
第十条 交通秩序管理。
(一)保卫部门负责校内停车位的划定,并负责对校内泊车进行检查。
(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严禁鸣笛,时速不得超过校内限速标识。驾车要避让行人,并按规定地点停泊车辆。
(三)禁止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四)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证驾驶。
(五)学生早操期间,不准驾驶机动车辆在早操路线上通行。
(六)不准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准破坏交通标志。
(七)进入校园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八)驾驶员要自觉服从保安执勤人员管理,不得妨碍保安人员正常工作。
(九)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实施临时校内车辆交通管制。
(十)校门外黄线以内禁止停靠各种车辆。
(十一)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管理。
(一)流动人口是指进入校内工作的临时工、从事建筑、维修的务工人员、季节工、零修工,校内从事租赁、承包经营的实体所雇用人员,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辅导班及其他临时外来人员等。
(二)凡进入校内从事各种活动的流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流动人员的管理,要严格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培训)单位要对所属流动人口严格管理,用(培)、管结合。
(四)外来人员要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进校做工或接受培训,无证人员禁止录用和在校内住宿。
(五)临时工一经录用,用工单位要与其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六)用工单位辞退务工人员,应及时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以便驻地派出所和学校保卫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校内流动人口的变化情况。
(七)临时工宿舍不得留宿外人。
(八)临时工进出校门,要主动自觉接受门卫的盘查。
(九)校内流动人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对无身份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用工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户籍管理。
(一)新生落户。
新生落户以院系为单位,由带班辅导员负责收集新生手中的《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列出《新生户口落户登记表》一份,《登记表》包括序号、姓名、性别、身高、血型、落户原因、户口类型、联系方式、本人签字九项内容。
1.文本材料。
(1)《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并标明户口类型,即: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如果《户口迁移证》上没有标明,请询问学生本人,用文字注明;
(2)《录取通知书》复印件2份(A4纸),小二寸彩照两张,分别粘贴在复印件照片位置;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上的姓名书写必须一致;
(5)《户口迁移证》上的签发有效期限不允许跨年度。
2. 信息变更。
新生被录取入学后,学籍已进入电子注册系统,除极特殊情况外,其一切信息不可更改,如若更改,需征求学生处意见后再行办理。
(二)毕业生户口迁出。
1. 信息提供。
毕业班带班辅导员,指导应届毕业生认真填写《毕业生户口迁出登记表》,其中【迁往地址】一栏要按照学生本人意愿填写,地址写明XX省XX市(县)即可。
2. 信息变更。
在学校统一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证》的规定时限内,应届毕业生户口迁往地址一旦出现变更时,须立即通知学校保卫处户籍室进行更改;超过规定时限来不及更改的,由学生本人前往净月派出所自行办理。
(三)户口借用。
办理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或出具各种身份证明等事宜,需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用,用后及时返还。
(四)户口保管。
新生落户后,户籍关系隶属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管辖,属于长春市内常驻人口,户籍信息存档于净月大街派出所,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只限保管《单位集体户口登记表》。
学校无偿为已毕业的学生保留《单位集体户口登记表》两年(时间起止每年6月30日),过期还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由学校保卫处户籍室清理后统一移交至净月大街派出所。
(五)身份证的办理和补办。
凡户籍迁至学校需要办理身份证更换或补办的在校学生,需到学校保卫处借用《单位集体户口登记表》,自行到净月大街派出所缴费、办理。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
(一)学校保卫部门对视频中心的工作负有管理职责,按照视频中心工作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二)视频监控图像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和隐私性,未经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下载和调取相关图像。
(三)有视频监控设备的楼宇,门卫(更夫)值班时发现监视器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否则发生问题将追究当日值班人员责任。
(四)视频监控设备正常工作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私自切断电源。
(五)任何人不经保卫部门允许不得改变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准故意遮挡或损毁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门卫(更夫)岗位职责与校园保安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破案的;
(二)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影响学校稳定信息,预防群体事件的;
(三)发现非法组织及盗窃、抢劫、伤害、破坏、投毒、爆炸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然侮辱、诽谤、谩骂他人的;
(三)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用下流语言、举动调戏女性的;
(五)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私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发放传单广告或进楼兜售商品影响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七)偷窥异性活动或偷窃异性内衣裤等行为的;
(八)在校园内赌博及变相赌博的;
(九)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
(十)捡拾他人贵重财物占为己有或使用捡拾他人“校园一卡通”消费的;
(十一)违反学校物品出门管理规定的;
(十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规定处理外,还要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 有下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
(一)结伙殴斗,寻衅滋事及酗酒闹事的;
(二)勾引校外人员打仗的;
(三)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围攻、打骂工作人员的;
(四)对多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的;
(五)非法购买、收藏、携带管制刀具的;
(六)非法携带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的。
第十八条 处理原则。
(一)学校对违反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违反规定者处理,应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合并处理。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违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五)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规定,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在考核中给予本单位扣分。
(六)违反管理规定,情节较轻,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七)外来务工人员违反规定,由保卫部门协同用工单位,按照务工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处理。
(八)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6月14日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