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发〔1991〕7号)、《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2号)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任务是: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分级负责、打防并举、专群结合”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等多种手段,加强教育和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打击犯罪,保证学校政治稳定和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三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各级党团组织、行政单位和教学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院系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院系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依照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保卫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一)大力加强基础防范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二)做好学校政治稳定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政治动态信息,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政治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有关案件,确保学校的政治稳定。
(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查处校内治安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治安、刑事案件,制止、处置校内打架、群殴事件及校外人员进校骚扰和殴斗的突发事件。
(四)认真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国家消防法规,组织指导各单位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和预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和管理;检查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五)做好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工作。负责校门守卫、校园巡逻任务;维护校内的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辆;做好学校大型活动的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学校良好的治安秩序。
(六)承担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担负全校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并对全校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学年评比奖惩意见。
(七)落实中央和地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规定和要求,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的职责和任务。
落实学校党委和学校领导交办的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一)坚持开展正面教育。在学生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为培养合格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二)掌握学生思想情况。在学生中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化解思想矛盾,实事求是地解决学生的思想实际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三)做好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营造良好校风,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四)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在校内外组织大型活动,要精心安排,专人负责,防止发生治安、火灾、踩踏等人身伤亡事故。
(五)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后进和有心理障碍倾向的学生,指导和协同有关院系认真做好思想转化工作,防止酿成恶性事件。
第八条 团委的职责和任务。
(一)要把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团支部,充分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建立预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以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为骨干开展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活动,及时掌握青年的思想动向,重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开展有益活动。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对青年的理想、道德、纪律、法制教育,培养高尚道德情操,促进青年健康成长。要坚持不断地开展学习先进英模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增强青年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开展帮教活动。发动团员与后进青年交朋友,帮助他们转化、进步,努力减少青年违法犯罪。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一)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政策和学校规定,对聘任人员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有劣迹人员、邪教人员混入学校,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纯洁性。
(二)把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纳入到对各单位学年工作的考评。
(三)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教职工争先创优的积极性。
第十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根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积极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教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一)加强对学生用的教材检查审核,防止出现政治性问题和不健康内容。
(二)掌握和了解教师在课堂上的政治表现,防止个别教师在课堂上散布不健康思想和对社会不满的言论,对政治思想表现有严重问题的教师提出辞退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宣传部门的职责。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校报宣传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形势;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同危害社会治安行为进行斗争的好人好事,弘扬正气、惩恶扬善的正风正气,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综合治理落实情况,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严格校园网络监控管理。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严格上网审批制度。对不宜公开的信息,领导要严格把关。严禁利用网络发表反动言论和诋毁学校或个人的言论,严禁在网上下载观看反动、暴恐、淫秽和其它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外籍专家、教师和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安全,防止发生涉外事件。
(二)把好外籍教师聘用关。防止个别人在我校进行非法宗教和其他违反我国宪法活动。
(三)加强出国人员监督管理。对出国留学、短期组团出访人员,要协同有关部门搞好法纪教育、保密教育、外事纪律教育,提出明确要求,防止发生涉密事件。
(四)与境外联络、洽谈、国际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等,凡属保密级的档案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被盗、泄密。
第十六条 学校后勤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一)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做好学校供电、供水、供气管理检查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生活教学需要。制订停电、停水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消防安全。
(三)做好办公楼、教学楼等各楼宇安全管理工作。各楼宇门卫和更夫要认真实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更夫要加强夜间巡查,防止不法分子伺机作案或发生火警、火灾事故。
(四)加强对临时工勤人员的管理。对来校进行维修安装的工程队、临时工用火用电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操作不当引发火灾。
(五)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严把主、副食和调料进货关口,防止过期、霉变食品流入餐厅。防止食物中毒和重大传染疾病流行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师生员工饮食安全。
(六)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避免因餐饮质量和价格问题引发学生不满、罢餐、闹事等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一)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确定各寝室防火责任人,经常检查防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安全防火各项制度,收缴学生违规使用生活电器,预防火灾事故;教育学生爱护消防设施,发现损坏要及时报告,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协同院系定期进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二)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充分发挥各寝室长的作用,及时发现、化解事故苗头。
(三)加强门卫对来访人员登记制度,管理人员要经常巡查各寝室门窗关闭情况,防止不法分子窜入公寓内作案。
(四)了解掌握公寓视频监控探头和图像状况,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八条 各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各院系院长、系主任为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人员。
(二)定期研判治安工作形势。针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势变化和不同时期工作特点,制订切实可行措施并抓好工作落实。
(三)抓好法纪和安全教育。按照上级和学校要求,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适时抓好随机教育,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对聘任的专职、兼职教师,要加强管理,使其成为遵守法纪和学校管理规定的模范,把教书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教材、教案的审查,防止有政治性问题和不健康内容流入课堂;健全考评机制,做到奖优罚劣。
(五)做好自查自检工作。要坚持安全检查经常化,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自行整改,对重点部位要做到定期检查,日常巡查,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制度。各单位要把安全教育作为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做到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十条 形势分析制度。各级党团组织要定期分析研究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稳定和思想工作意见,及时上报领导。
第二十一条 督促检查制度。各单位每半月自查一次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学校每月检查防火、治安等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情况报告制度。发生案件和责任事故要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帮教制度。对不满现行方针政策、邪教成员、个人成长进步受挫、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以及其他存在思想问题、心理障碍和现实危险的重点人,要认真排查、准确掌握,分工专人做好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对有现实危险的要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发生案件事故,应在查清基本事实后,就发生的原因、责任、主要教训和有关人员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写出专题报告,学校将根据所发生的案件、事故的性质、程度和责任大小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奖惩制度。
(一)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制度落实,能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年治安综合治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聚众闹事给学校造成政治影响的;
2.聚众斗殴造成人员伤亡的;
3.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
4.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5.发生现金五万元(含五万)以上被盗案件的;
6.其他原因发生火灾的;
7.相关负责人员不认真履行防火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存在火险隐患不及时整改,不遵守防火安全规定,违规操作,发生火险的;
8.发生严重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
9.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等严重危害师生及社会安全的;
10发生严重失密、泄密、窃密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的;
11.学年考评低于60分的;
12.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一票否决的单位不得评为学校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并与业绩奖金挂钩。
第二十七条 综合治理考评按照学校《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重点单位学年“组织领导”“规章制度”“不达标”的考核由学校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与保卫处共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