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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009〕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和防火安全问责制,加大对责任人及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理力度,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奖惩机制。

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各院系、各单位(包括租赁、承包、基建施工单位)及所有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借鉴其他单位先进经验,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按照“一岗双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董事长领导下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兼任。学校各单位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年度安全防火考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校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参与学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和审检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三)按照学校防火安全有关规定,对防火安全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防火安全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学校防火安全奖惩制度;

(二)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重点部位应指定专人每日进行巡查,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积极主动地开展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等宣传教育,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人人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火栓和灭火器灭火、会逃生自救;

(四)教育所属人员严禁堵塞、遮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标志;

(五)因教学、工作需要增加电器设备,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严禁超负荷用电;

(六)根据上级防火安全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及时作出处理;

(七)自觉接受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保卫处的监督,积极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八)落实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管理招商或租赁、承包的单位负责。学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防火工作,由学校管理基建工程的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建筑物,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应由担负该建筑物的管理员负责并落实安全防火责任。

第十四条 对历史遗留的防火安全问题,由现主管单位负责落实整改措施,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由于责任不清扯皮导致火灾发生的,由现任主管单位领导负责。

第十五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专家公寓、留学生公寓、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报告厅、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学校网络、广播站、卫星电视接收站等传媒部门和校内邮政、通信、金融(财务部门)等单位;

(三) 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 图书馆、档案室、校史馆;

(五)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部门;

(七) 实验室、计算机房、有电教设备的教室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场所;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内举办集会、文娱、体育、招生、就业等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由保卫处每年组织检测,提出计划,列入预算,后勤部门负责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校内各单位在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防火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督查组和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及时报学校档案室存档,并将消防检测报告备份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生活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或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上级公安消防和治安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或兼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公寓寝室违章使用电器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寝室、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私接乱拉电源线。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下同),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遵守本规定和违规接受处罚的要求写入合同中。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各级用人单位负责,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各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火灾情况,由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分别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学校宣传部门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除了各院系、各单位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外,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联合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或直接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禁烟场所有无吸烟的;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及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处、宣传处、学生公寓、各院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学校报刊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否则不允许上岗。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上级消防部门安全培训:

(一)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及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经过学年工作考核,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单位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学年考核。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关、学校保卫处下达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因教育、培训未落实,所属人员经考核未达到应掌握防火安全常识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师生员工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单位领导或防火工作相关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

制度,安全教育管理不力,发生火险的;

(二)存在火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火险的;

(三)不遵守防火安全规定,违规操作,发生火险的;

(四)其他原因发生火灾的。

第四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防火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3月18日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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