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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公安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暂行规定》(吉公办字〔201235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学校公寓管理处、保卫处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学生疏散。

第四条 学生宿舍不允许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无窗房间内,不得贴临、附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内。学生宿舍与非居住部分不应共建同一建筑物内,若附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宿舍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完全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疏散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学生宿舍应设置不少于二部疏散楼梯,超过5层的学生宿舍内应设封闭楼梯间。

第五条 除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外,针对学生宿舍情况,还应配置紧急逃生器材。

(一)当学生宿舍为室内敞开式楼梯时,按房间内实有住宿人数配置防毒面具。

(二)学生宿舍自2层起,每个房间按人数配置救生用呼救器,人均一具,消防水盆一个;超过8人的房间每4人配置一具救生缓降器。

(三) 4层以上靠近袋形走道或尽端的房间住宿人数超过4人的,宿舍内配置不少于一具救生缓降器。

第六条 学生宿舍禁止违规使用电器和在寝室内吸烟。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及广告牌匾等。

第七条 学校公寓管理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安全疏散设施和逃生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对消防设施维护实行合同管理,确定维保企业,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八条 学校公寓管理处、保卫处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档案应当全面反映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调整。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人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暂行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学生宿舍消防安全。

第十条 后勤集团总务长,协助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人组织实施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公寓管理处制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学生宿舍的安全疏散措施;

(二)组织公寓管理处制订学生宿舍年度安全疏散演练计划;

(三)审核公寓管理处拟定的年度安全疏散设施安装、维护和训练所需经费,由财务处报董事长核定;

(四)组织公寓管理处实施对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和定期演练;

(五)检查公寓管理处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逃生器材的购入、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 组织公寓管理处开展舍委会成员消防安全疏散知识、逃生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处负责人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直接责任人,组织各公寓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公寓管理员进行培训,掌握安全疏散设施使用方法,紧急情况下能组织学生安全撤离;

(三)督促检查公寓管理员每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的安全状态,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配置的消防设施、逃生器材能够熟练操作并指导学生示范演练;

(五)督促公寓管理员对配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设施加强管理,防止设施和器材损坏,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检查公寓管理员对学生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和管理;

(七)检查公寓管理员对夜间学生就寝后的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等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部门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年度教学计划,保卫处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国家有关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学校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六)     救生设备的逃生自救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各学生公寓与各院系密切配合,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二)保卫处指导各院(系),安排学生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自救、逃生消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三)教务处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四)学生处在每届新生入学教育时,安排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公寓管理处、保卫处、学生处组织实施,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设施、逃生设备、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     学生违章使用电器和明火器具、室内吸烟查处情况。

消防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

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生有无违章使用电器、明火器具、在室内吸烟等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疏散设施、逃生器材和安全出口标志是否在工作状态,能否保持完整好用;

(四)设置各层楼梯间的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启闭是否灵活;

(五)学生有无在楼道、卫生间焚烧杂物及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参与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各院(系)辅导员应经常对学生宿舍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违章使用电器、明火器具、室内吸烟等要及时处置;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人采取随时检查或定期检查的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宿舍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消防设施、逃生设备、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自闭器损坏的;

(六)     学生违章使用电器、明火器具、室内吸烟的。

 

第五章 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处以及各公寓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学生公寓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适时进行演练,达到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尚未消除时,公寓管理处应当落实人员、技术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公寓管理处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由学校主管消防工作领导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校内灭火器材、自救逃生设备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学生宿舍安全工程专项经费允许用于解决火灾隐患以及维修、检测、消防给水管网改造、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家公寓、留学生公寓。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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