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服务

长春人文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东师人文发〔201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改革发展工作需要,维护学院的正常治安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提高学校整体安全防控水平,降低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率,为全校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教学和学习生活环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及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师生员工的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学校治安工作,实行联防联治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均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管事、管人、管物、管安全。总务处负责公共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员。

第六条 对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治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院主管招商或租赁、承包的单位负责。学院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的治安工作,由学院主管基建工程的单位负责。    

第七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应当积极举报、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出入校门管理:

(一)本院师生员工以及外单位进入校园办事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校门出入管理规定。

(二)机动车出入校门凭通行证放行,无通行证机动车进校门须登记,自行车出入校门下车推行。

(三)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时速不得超过 10公里 ,避让行人,并按指定地点停车。

(四)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五)禁止社会闲散人员、精神病患者、醉酒人员、捡拾垃圾人员等进入校园,严禁校外人员进校传销、张贴广告、散发传单等。

(六)严禁校外人员私自进入校内运动场馆活动。

(七)携带物品出校门的,须持有物品放行单或院(系)、单位的证明,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严禁私自向校外携带废品及杂物。

(八)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启和关闭校门,就寝后禁止学生私自出校,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员或院(系)值班辅导员老师批准。

第九条 交通秩序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校内停车位的划定,并负责对校内停车摆放进行检查。

(二)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

(三)校内驾校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禁止在校区内其他地方学习驾驶机动车辆或试车。

(四)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区,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在校区内驾车行驶。

(五)学生早操期间,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早操路线的停车位,不准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通行。

(六)不准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准破坏交通标志。

(七)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八)驾驶员要服从保安执勤人员管理,不得阻拦或妨碍保安人员正常工作。

(九)师生员工两校区间通行应走过街天桥,横穿街路要走斑马线。

(十)保卫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实施临时校内车辆交通管制。

(十一)校门外黄线以内禁止停靠各种车辆。

(十二)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门卫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  治安秩序管理:

(一)严禁在公共场所、寝室玩麻将;严禁以任何形式、手段进行赌博活动;严禁酗酒、吸毒、聚众打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二)严禁翻越、破坏校园围栏,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三)不得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

(四)严禁在校内传播贩卖非法书刊、从事非法传销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校园内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不得从事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学生不得私自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外来人员,须经公寓管理处长同意。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如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庆典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学院办公室和保卫处批准。

(八)禁止将宠物带入校园,不准在校内饲养宠物。

(九)非经学校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发放传单,不准进行或变相进行营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经过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必须报保卫处备案;校园周边 50以内禁止摆摊设点经商活动。

(十)未经公安机关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活动。

(十一)师生员工不得参加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非法团体及其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张贴、散发带有反动性、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正当权益的宣传品、张贴物。

(十三)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摆放展板,应事先经总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规定时间收回。

(十四)各单位、各部门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大型文体活动等,组织者或单位须提前向学院办公室报批,并将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的姓名报保卫处备案。

(十五)单位和教职员工,不准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金库有存款的,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没有规定限额的,存放现金不准超过五千元;违反规定者后果自负。

(十六)学院办公室对干部值班负有排班和管理职责。干部值班应做到按时到岗,认真负责,不漏事、不误事、不瞒事,加强对各楼宇值班及校园周边的检查、巡查;遇有各种突发、应急事件,值班人员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七)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教育,对穿越学校围栏及违反学院物品出入校门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管理:

(一)流动人员是指进入校内工作的临时工,从事建筑、维修的务工人员、季节工、零修工,校内从事租赁、承包经营的实体所雇用人,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辅导班及其他外来人员等。

(二)凡进入校内从事各种活动的流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流动人员的管理,要严格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要对所属流动人员严格管理,用管结合。

(四)外来人员要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进校做工,无证人员禁止录用。

(五)临时工一经录用,用工单位要与其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并报保卫处备案,作为学年考评依据之一。

(六)用工单位辞退务工人员,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以便驻地派出所和学校保卫处及时、准确地掌握校内流动人员的变化情况。

(七)临时工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不准非夫妻关系男女混住。

(八)临时工进出校门要主动自觉接受门卫的盘查。

(九)校内流动人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对无身份证明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用工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校园保安工作职责与具体工作要求,按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与长春市保安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门卫(更夫)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

(一)保卫处对视频中心监控室的工作负有管理职责,按照视频中心监控室工作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二)监控图像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和隐私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监控图像的管理,未经公安机关和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下载和调取相关图像;否则,公安机关将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门卫(更夫)值班时发现监视器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做好记录;否则,发生问题将追究当日值班人员责任。

(四)在机器工作正常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私自切断电源。

(五)任何人不经保卫处允许不得改变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准故意遮挡或损毁视频监控设备。

第四章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与执行

第十五条 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包括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处罚范围:

为第四条所列人员违反本规定者。

第十七条 处罚的原则:

(一)学校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也可以合并处罚,一并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还将在治安考核中扣单位的分数。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六)对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

(七)不服从管理,打骂工作人员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规者的处罚办法:

(一)在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规者,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本校师生员工可并处行政处分。

1.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公然侮辱、诽谤、谩骂他人,情节轻微的。

3.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轻微的。

4. 以谈恋爱等为名,强行拦截女学生或用下流语言、举动调戏女性,情节轻微的。

5. 扰乱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私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发放传单广告或进楼兜售商品影响正常秩序的。

7. 偷窥女性活动或偷窃女性内衣裤等进行流氓活动的。

8. 在校园内赌博及变相赌博,情节轻微的。

9.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少量公私财物或窝藏、收买赃物,情节较轻的。

10. 冒领他人少量存款或使用他人饭卡消费的。

(三)有下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校师生员工可并处行政处分。

1. 结伙殴斗,寻衅滋事及酗酒闹事,情节轻微的。

2. 勾人打仗的。

3. 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管理,围攻、打骂工作人员的。

4. 非法购买、收藏、携带、使用匕首、弹簧刀等凶器或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

5. 携带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楼宇,未造成后果的。

6. 违反学院物品出门管理规定的。

7.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按价赔偿。

8. 对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及基建维修的校外人员不服从管理的(如有协议规定的按上限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的执行:

(一)对教职员工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校人事处负责执行;对本科生、研究生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执行。

(二)对师生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及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由保卫处负责执行;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规人员的罚款,教职员工由保卫处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由人事处在教职员工的个人奖金或工资中扣除罚款;对学生罚款由保卫处执罚,院(系)协助,罚款由保卫处上交到财务处,并出具财务处正规收据。对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罚款,有抵押金的,可以在抵押金中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印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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