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服务

学生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根据学校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和不断加大工作考核力度的要求,为保证学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依据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园安全防范规定》、《车辆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政治调研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学生安全工作考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防火

第一条  在公寓寝室内违章使用电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炒勺、电磁炉、电吹风、直板夹、卷发器等)的一件扣5分。

第二条  在公寓寝室内吸烟(包括地面、阳台有烟头)或焚烧杂物的一处扣5分。

第三条  故意损坏校内消防设施(消防玻璃、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灭火器箱等)的一件扣5分。

第四条  校园内出售、燃放烟花炮竹或私自点腊烛、放孔明灯的一起扣5分。

第五条  在公寓寝室内违章使用明火器具(酒精炉、酒精锅等)或电加热棒、电热毯的一件扣10分。

第六条  因违章而引发火险的扣50分。

第七条  因违章而引发火灾的扣100分。

二、政治稳定工作

第八条  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一起5分。

第九条  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非法社团活动的一起5分。

第 十 条  迟报、漏报情况信息的一件5分。

第十一条  重点人员底数不清的5分。

第十二条  “法轮功邪教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非法社团活动不能及时发现的一起扣10分。

第十三条  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一起扣10分。

第十四条  发生有政治影响事件的一起扣100分。

三、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翻越围栏进出校园,不听劝阻的一人次扣5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携带宠物(猫、狗等)在校园游玩,不听从管理的扣5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摆设摊点出售物品或在学生公寓、教学、办公楼等场所推销物品的5分。

第十八条  报假案或捡拾钱物不主动交还失主本人,经保卫处查出的扣5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私存、携带管制刀具的一起5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扣5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或遮挡、破坏校内治安监控探头的一起扣5分。

第二十二条  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起扣5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发生被盗案件的一起扣5分。

第二十四条  酒后寻衅滋事的一起扣10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不听从保卫、执勤人员劝阻,辱骂、围攻保卫、执勤人员,妨碍公务的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偷盗他人物品或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外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的一起10分,从校外勾人打架或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起20分。

四、车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没有校园车辆通行证,不服从保安员登记,强行闯入校园的一次扣5分。

第二十九条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执勤人员纠正不改的一次扣5分。

第三十条  违反《校园车辆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一起扣10分。

五、加 分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对学生在寝室内违规使用电器、明火器具、吸烟等主动自查,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的,按一、二、五条对应加分。

第三十二条  公寓管理处检查出违规的,各院(系)应负责协助落实处罚到位,对公寓管理处和各院(系)考核同时加分。

第三十三条  对校园安全工作有贡献的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查破案件的(包括教师)加510分。

第三十四条  发现火警、火灾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对扑灭火灾起到重大作用的(包括教师)加10分。

三十五  对“法轮功”邪教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非法社团活动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的10分。

第三十六条  检举揭发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非法社团活动的(包括教师)加10分。

六、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打分实行100分制,每月保卫处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交给学生处,由学生处按分值比例给各院系核定学生安全工作方面的分数。

第三十八条  加分只有在扣分时起作用,加分可以抵消扣分,没有扣分情况下加分不起作用(加分在创建平安校园考核中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防火检查中,对在寝室内使用违章电器不能落实责任人的,按该寝室人头扣分。

第四 十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926发布的《学生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停止使用。

 

 

   

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上一篇:长春人文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学生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下一篇:防火、治安情况通报(第十二期)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