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服务

扫黑除恶小课堂|严防“恶势力”,力打“保护伞!”

2017年11月8日,中央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该以其他罪论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如2019年2月,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以虞关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包括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原总队长阮文广等16名党员干部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审查调查。

根据相关规定: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包括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天津市公安局北京工作处原副处长孙海波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刘凤学请托,出面宴请办案人员,说情干预,还打听、过问刘凤学亲属涉嫌犯罪案件,帮助刘凤学逃避罪责。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组织。”陈伟说,“为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等,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该以其他罪论处。”



上一篇:安全知识小课堂|痘痘,我该拿“你”怎么办? 扫黑除恶小课堂|严防“恶势力”,力打“保护伞!”

下一篇:安全知识小课堂|首轮高温天气来袭!小安教你清凉度夏